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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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7)苏0585执3329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17)苏0585民初2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8-02-08 |
2 | 其他 | (2017)苏0585民初6215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L某某,常熟市凯隆无纺机械有限公司 | 12000 | 驳回原告L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1-10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苏0585执异107号 | 申请人 | - | -- | 驳回案外人L某某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更多 | 2017-10-27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苏0585民初2208号 | 原告 | 原告: 常熟市凯隆无纺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J某某 | 12000 |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常熟市凯隆无纺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4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常熟市凯隆无纺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履行方式:原告常熟市凯隆无纺机械有限公司确认如下账户作为上述款项接收账户:户名常熟市凯隆无纺机械有限公司,账号10×××73,开户行常熟农商银行任阳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06-27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苏0585民初7997号 | 原告 | 原告: 常熟市凯隆无纺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J某某 | 12320 | 准许原告常熟市凯隆无纺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常熟市凯隆无纺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更多 | 2017-02-2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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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苏05民终3931号 | 原告 | - |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4-09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苏0581民初9250号 | 原告 | 原告: 常熟市凯隆无纺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市第壹无纺制品有限公司,W某某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2023-08-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