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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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运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 对其进行罚款 | -- | 烟台市交通运输局 | 2023-02-15 | --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 | 贰万元罚款 | 20000 | 烟台市芝罘区应急管理局 | 2022-09-16 | (鲁烟芝)应急罚〔2022〕159号 | |
3 | 危险货运 | 对其进行罚款 | -- | 烟台市交通运输局 | 2022-05-07 | -- | |
4 | 烟台市飞鸢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运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 | 罚款 | -- | 烟台市交通运输局 | 2022-05-07 | -- | |
5 |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运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 罚款 | -- | 烟台市交通运输局 | 2022-05-07 | -- | |
6 | 未取得道路危险品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 5000 | -- | 福山区交通运输执法监察大队 | 2018-03-23 | -- | |
7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 5000 | -- | 福山区交通运输执法监察大队 | 2018-03-07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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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鲁0602民初5114号 | 原告 | - | 17625 | 一、限被告(反诉原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187号其租赁的门市、厂房218平方米和10平方米腾空并返还原告(反诉被告)烟台市飞鸢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二、原告(反诉被告)烟台市飞鸢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L某某房屋租金5625元、房屋押金2000元,违约金10000元,共计17625元。
如果原告(反诉被告)烟台市飞鸢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烟台市飞鸢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4元,反诉费24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烟台市飞鸢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2-10 |
2 | 合同纠纷 | (2019)鲁0602执617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有向申请人继续履行还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9-07-09 |
3 | 合同纠纷 | (2017)鲁0602民初736号 | 原告 | 原告: 烟台市飞鸢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J某某 | 28000 | 限被告J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烟台市飞鸢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金、水电费18000元,违约金10000元,共计28000元。
如果被告J某某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为250元,由被告J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4-07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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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J某某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2017-08-0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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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0)鲁0602民初5114号 | 原告 | 原告: 烟台市飞鸢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2020-10-19 | |
2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0)鲁0602民初5114号 | 原告 | 原告: 烟台市飞鸢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2020-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