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翔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注销 京津冀华北
马中敏
91130182MA085HRE4N
100万元人民币
-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富强北街南段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1条,裁判文书9条,开庭公告6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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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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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冀A062AJ/A62GV货车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扬尘污染
废弃、废渣、废水、噪音等环境污染
罚款5000元整
5000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
2018-07-03
迁交决字〔2018〕0000747号

信用中国 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130182MA085HRE4N
旧标准
--
设立登记
--
2099-12-31
藁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
91130182ma085hre4n
旧标准
--
设立登记
--
2099-12-31
藁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冀0109民初3722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H某某,石家庄翔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Z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9806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付原告H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损失9806元; 二、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付原告H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合计10113.53元; 三、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第一、二项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承担132元,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承担1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收件人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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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8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冀0109执保652号
其他
-
--
--
2019-12-04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粤0823民初364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C某某,X某某,石家庄翔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
121451.39
一、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给原告C某某71217元。 二、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给原告C某某50234.3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9.02元,由被告C某某、X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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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1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冀0929民初450号
被告
原告:
青县众信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东支公司,W某某,石家庄翔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
154000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东支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青县众信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73351.67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一次性赔偿赔偿原告青县众信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元;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青县众信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72351.67元; 四、驳回青县众信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690元,由原告青县众信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74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808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8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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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7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冀0929民初3938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S某某,L某某,W某某,W某某
被告:
青县众信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石家庄翔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
301800
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五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87661元(110000元+277661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五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3883元;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五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1229元; 四、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五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91544元; 五、驳回五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履行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27元,由五原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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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6
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冀0929民初3939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W某某,W某某,J某某,F某某
被告:
L某某,石家庄翔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东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W某某
--
准许原告W某某、J某某、F某某、W某某、W某某撤回对被告W某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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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0
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冀0929民初3938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S某某,L某某,W某某,W某某
被告:
青县众信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石家庄翔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
--
准许W某某、S某某、L某某、W某某、W某某撤回对W某某的起诉。
2018-11-20
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冀1124民初1146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L某某
被告:
W某某,石家庄翔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170263.5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L某某损失19890.4元,赔偿原告W某某损失2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无责任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L某某损失1989.1元,赔偿原告W某某损失100元;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W某某损失145734元; 四、驳回原告L某某、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负担45元,被告负担W某某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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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8
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冀0930民初1205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L某某,石家庄翔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
45263.58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D某某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00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D某某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2631.79元,以上赔偿共计22631.79元,其中13908.79元给付原告D某某,给付被告L某某垫付费用8723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D某某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车辆损失费共计15810.19元。 案件受理费641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D某某承担225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承担279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各承担137元,被告L某某承担5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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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7

开庭公告 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冀0109民初3722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H某某,石家庄翔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2020-11-26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冀0109民初3722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H某某,石家庄翔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2020-11-26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粤0823民初364号
被申请人
-
遂溪县人民法院
2019-05-07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冀0929民初0450号
被告
原告:
青县众信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东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W某某,石家庄翔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L某某
献县人民法院
2019-03-14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冀0929民初3938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W某某,W某某,L某某,W某某
被告: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石家庄翔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W某某,青县众信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献县人民法院
2018-11-20
6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2018)冀8601民初1007号
原告
原告:
石家庄翔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2018-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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