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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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441900002298092 | -- | 铝合金门窗加工、不锈钢加工、玻璃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 | -- | -- |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
2 | 南城国税许准字〔2017〕第2579号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更多 | -- | 2099-12-31 |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南城税务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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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物权保护纠纷 | (2020)粤1971民初22418号 | 原告 | 原告: 东莞市亮剑门窗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开林装饰有限公司,田宗兴 | -- | 准许原告东莞市亮剑门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开林装饰有限公司、T某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该款由原告负担 ...更多 | 2021-04-23 |
2 | 合同纠纷 | (2019)粤1971民初32764号 | 被告 | - | 180175 | 一、被告东莞市亮剑门窗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巨汉灯饰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5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79100元及滞纳金(以791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7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东莞市亮剑门窗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巨汉灯饰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26日期间的电费99819元、水费1256元;
三、驳回原告东莞巨汉灯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东莞市亮剑门窗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16988.19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3084.69元,被告负担3903.5元;反诉受理费7170元,已由被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4-24 |
3 | 合同纠纷 | (2018)粤1971民初11609号 | 原告 | - | -- | 一、准许原告东莞市亮剑门窗有限公司撤回本案本诉的起诉。
二、准许被告东莞巨汉灯饰有限公司撤回本案反诉的起诉。
本案本诉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5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本案反诉诉讼费减半收取为3751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更多 | 2018-06-2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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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20)粤1971民初22418号 | 原告 | 原告: 东莞市亮剑门窗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开林装饰有限公司,T某某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1-24 | |
2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9)粤1971民初32764号 | 被告 | 原告: 东莞巨汉灯饰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亮剑门窗有限公司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