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和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郑永兵
91330100689051608E
260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万家星城10幢(商)9号一层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23条,开庭公告3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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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2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裁判文书 2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浙0103执1705号
其他
-
--
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2020-10-31
2
合同纠纷
(2015)杭西执民字第1917号
申请人
-
--
终结(2015)杭西执民字第1917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任何一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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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9
3
合同纠纷
(2015)杭西执民字第1917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2015)杭西执民字第1917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任何一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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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9
4
合同纠纷
(2016)浙0106执3957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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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8
5
合同纠纷
(2016)浙0106执5443号
申请人
-
220341
冻结Z某某(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15的存款人民币220341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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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1
6
合同纠纷
(2016)浙0106民初5588号
原告
原告:
浙江和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绍兴县同裕化纤有限公司,绍兴县同顺纺织品有限公司,胡柏顺
8766000
一、被告绍兴县同裕化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和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综合费376.6万元(综合费计算至2016年6月6日,自2016年6月1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继续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绍兴县同裕化纤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的,原告浙江和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被告绍兴县同顺纺织品有限公司用于登记抵押的转杯纺织机、并条机、梳棉机、蜂窝式除尘机组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并就价款在前款所涉借款本金、综合费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绍兴县同顺纺织品有限公司、H某某对被告绍兴县同裕化纤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浙江和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848元减半收取37424元,由被告绍兴县同裕化纤有限公司、绍兴县同顺纺织品有限公司、H某某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款汇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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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7
7
合同纠纷
(2015)杭西商初字第305号
原告
原告:
浙江和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W某某,T某某
1500000
一、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浙江和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元,并支付逾期费用(自2014年4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的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T某某对上述W某某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浙江和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W某某提供的玉石挂件、摆件(详见清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房屋返还义务,应当支付延迟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W某某负担,T某某负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W某某、T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浙江和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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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2
8
合同纠纷
(2015)杭西商初字第304号
原告
原告:
浙江和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W某某,童洪刚,杭州同心圆钱币文化有限公司
2000000
一、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浙江和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支付逾期费用(自2014年4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的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T某某、杭州同心圆钱币文化有限公司对上述W某某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浙江和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W某某提供的玉石挂件、摆件(详见清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房屋返还义务,应当支付延迟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W某某负担,T某某、杭州同心圆钱币文化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W某某、T某某、杭州同心圆钱币文化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浙江和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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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2
9
合同纠纷
(2015)杭西商初字第111号
原告
原告:
浙江和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干雪明,浙江雪尔丹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浙北针纺城有限公司
8193000
一、G某某偿还浙江和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5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G某某支付浙江和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逾期费用693000元(自2014年1月23日暂计至2014年10月22日,以后按月利率2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浙江雪尔丹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浙北针纺城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二项G某某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浙江和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位于庆春路9号408室乙房产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变价后在人民币48万元整的范围内;对位于庆春路9号408A房产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变价后在人民币240万元整的范围内;对位于庆春路9号409室房产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变价后在人民币30万元整的范围内;对位于庆春路7、9号705室房产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变价后在人民币40万元整的范围内;对位于庆春路7、9号706室房产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变价后在人民币42万元整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房屋返还义务,应当支付延迟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40344元,由G某某负担,浙江雪尔丹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浙北针纺城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G某某、浙江雪尔丹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浙北针纺城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浙江和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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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01
10
合同纠纷
(2015)杭西商初字第111号
原告
原告:
浙江和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干雪明,浙江雪尔丹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浙北针纺城有限公司
8193000
一、G某某偿还浙江和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5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G某某支付浙江和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逾期费用693000元(自2014年1月23日暂计至2014年10月22日,以后按月利率2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浙江雪尔丹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浙北针纺城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二项G某某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浙江和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位于庆春路9号408室乙房产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变价后在人民币48万元整的范围内;对位于庆春路9号408A房产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变价后在人民币240万元整的范围内;对位于庆春路9号409室房产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变价后在人民币30万元整的范围内;对位于庆春路7、9号705室房产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变价后在人民币40万元整的范围内;对位于庆春路7、9号706室房产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变价后在人民币42万元整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房屋返还义务,应当支付延迟履行金。案件受理费40344元,由G某某负担,浙江雪尔丹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浙北针纺城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G某某、浙江雪尔丹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浙北针纺城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浙江和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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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01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典当纠纷
(2022)浙0105民初2842号
原告
原告:
浙江和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Z某某,浙江舜龙化工有限公司,Z某某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2-06-20
2
典当纠纷
(2020)浙0103民初5409号
原告
原告:
浙江和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S某某,T某某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20-11-11
3
--
(2015)杭西商初字第304号
原告
原告:
浙江和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杭州同心圆钱币文化有限公司,W某某,T某某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5-05-2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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