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润阳光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詹卫红
91110101575228882J
500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滨河路3号院1、2、3号楼2号楼402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2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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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标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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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9)京0101执5362号
申请人
-
--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1民初18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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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9
2
其他
(2019)京0101执5362号之二
申请人
-
--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1民初18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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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9
3
其他
(2019)京0101执5362号之一
申请人
-
--
解除对被执行人苏州第壹制药有限公司浦发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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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3
4
其他
(2019)京0101执5362号
申请人
-
2352007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苏州第壹制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苏州第壹制药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苏州第壹制药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苏州第壹制药有限公司财产以人民币2352007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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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5
5
其他
(2018)京02民终11941号
被上诉人
-
6895000
准许苏州第壹制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0065元,减半收取30032.5元,由上诉人苏州第壹制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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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8
6
其他
(2018)京0101民初1811号
原告
被告:
泰凌生物制药江苏有限公司,中国泰凌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2624007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苏州第壹制药有限公司向北京博润阳光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2624007元; 二、驳回北京博润阳光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苏州第壹制药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29962元由北京博润阳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962元,已交纳;由苏州第壹制药有限公司负担2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19400元由苏州第壹制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无住所的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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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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