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
袁金华
9143010006011603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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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三线以东、凉塘路以南东一号联合厂房1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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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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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信用中国 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长经开审批特种﹝2023﹞090号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叉车使用登记、上牌(1台)
2023-03-07
2099-12-31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申请保全案件
(2021)湘0121财保421号
申请人
-
1845000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瑞奥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4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三一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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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31
2
劳动争议
(2019)湘01民终2475号
被上诉人
-
97102.2
一、维持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8)湘0121民初244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即三一集团有限公司、三一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C某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991.9元、竞业限制补偿金9708.3元、未结算工资5500元。 二、撤销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8)湘0121民初244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三一集团有限公司、三一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C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80902元。 四、驳回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受理费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共计15元,由三一集团有限公司、三一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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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9
3
劳动争议
(2018)湘0121民初2442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三一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三一集团有限公司
16200.2
一、限被告三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三一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C某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991.9元; 二、限被告三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三一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C某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9708.3元; 三、以长县劳人仲字【2018】第59号仲裁裁决书为据,限被告三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三一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C某某支付未结算工资5500元; 四、驳回原告C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三)项共计16200.2元,限被告三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三一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C某某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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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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