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龙跃运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民营企业
陈志学
91220201795220487C
800万
-
吉林市龙潭区承德街47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3条,经营异常3条,裁判文书5条,开庭公告4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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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3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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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其他
--
--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0
--
2
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其他
--
--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7-13
--
3
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其他
--
--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7-14
--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2023-07-10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2022-07-13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3
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2021-07-14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吉0284民初1281号
被告
原告:
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市龙跃运输有限公司,M某某,陈志学
--
驳回原告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968.00元,退回原告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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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6
2
合同纠纷
(2019)吉0203执555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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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1
3
合同纠纷
(2018)吉0203民初1181号
原告
原告:
吉林市龙跃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276960
一、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吉林市龙跃运输有限公司运输款2769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7696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7月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驳回吉林市龙跃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54元及公告费,由C某某负担4718元及公告费,由吉林市龙跃运输有限公司负担7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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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6
4
合同纠纷
(2016)吉2401执1379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延民初字第131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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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4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5)元民金初字第00038号
原告
原告:
吉林市龙跃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丹东黄海特种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
617000
一、解除原告吉林市龙跃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丹东黄海特种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2011年度汽车产品销售合同》中所涉及的一辆牵引车(实际大架号为LFWSRXNJ2B1F14400)和一辆半挂车(实际大架号为LDD840633B0008803)的销售合同; 二、被告丹东黄海特种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吉林市龙跃运输有限公司购车款共计435000元(其中,牵引车价款为261000元、半挂车价款为174000元),原告同时将实际大架号为LFWSRXNJ2B1F14400的牵引车及实际大架号为LDD840633B0008803的半挂车返还并交付至被告处; 三、驳回原告吉林市龙跃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丹东黄海特种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70元,由原告吉林市龙跃运输有限公司承担2145元,被告丹东黄海特种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承担78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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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1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吉0284民初290号
被告
原告:
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市龙跃运输有限公司,M某某,C某某
磐石市人民法院
2023-03-14
2
运输合同纠纷
(2018)吉0203民初1181号
原告
原告:
吉林市龙跃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2019-01-11
3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吉林市龙跃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2018-08-20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5)元民金初字第00108号
原告
原告:
吉林市龙跃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丹东黄海特种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1900-01-20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