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
1 | 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 500.0 | -- | 国家税务总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税务局 | 2018-10-15 | 临税简罚〔2018〕456号 | |
2 |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 处罚类别:行为罚款处罚结果:罚款1900元 | 1900 | 国家税务总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税务局 | 2018-08-03 | 临税罚〔2018〕111号 | |
3 |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 罚款1350元 | 1350 |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国家税务局 | 2018-06-11 | 临国罚〔2018〕422 | |
4 | 逾期未缴纳税款2017年5月资源税未申报 | 300 | -- |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地方税务局 | 2017-06-14 | 临地税简罚〔2017〕1554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合同纠纷 | (2022)内0825民初14号 | 被告 | 原告: J某某 被告: 内蒙古中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L某某 | 107544 |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J某某2017年的租赁费30622元及违约金(从2017年11月16日起,以3062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30622元为基数、年利率15.2%计算至30622元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J某某2018年的租赁费8262元及违约金(从2018年11月16日起,以826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8262元为基数、年利率15.2%计算至8262元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J某某丢失租赁物的损失68660元。
四、驳回原告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2元,减半收取计1451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1204元,由原告J某某负担2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2-1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2)内0825民初14号 | 被告 | 原告: J某某 被告: 内蒙古中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L某某 |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 2022-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