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国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林宝国
91350123154775001R
108000万元人民币
-
罗源县松山镇滨海路1号罗源湾滨海新城金源商务中心3#楼18层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展开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信用中国 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350123154775001R
旧标准
--
加工、销售石制品;石材矿山机械修配;施工、安装石材工程;加工、销售农副产品;销售建材、五金交电、百货、汽车配件;货物运输代理;酒店、房地产行业投资。(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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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350123
2
91350123154775001R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对建筑业的投资;对房地产业的投资;对住宿和餐饮业的投资;加工、销售石制品;陶瓷、石材装饰材料零售;石材矿山机械修配;施工、安装石材工程;加工、销售农副产品;销售建材、五金交电、百货、汽车配件;货物运输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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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01-24
2099-12-31
罗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
350123100002894
旧标准
--
加工、销售石制品;石材矿山机械修配;施工、安装石材工程;加工、销售农副产品;销售建材、五金交电、百货、汽车配件;货物运输代理;酒店、房地产行业投资。(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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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罗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
350123100041823
旧标准
--
(凭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核定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的营业范围和房地产资质证书)从事施工业务和开发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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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罗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8)闽0123执514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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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8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7)闽0123民初2096号
原告
原告:
福建国福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C某某
225264
H某某、C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国福实业有限公司货款225,264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8元及公告费,由H某某、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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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2
3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16)闽01民终3401号
被上诉人
-
578102.66
一、变更福建省L某某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3民初85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福建国福实业有限公司应向上诉人Z某某支付住院医疗费35259.2元,住院伙食补助1710元,住院护理费8154.3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3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2952.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2572.8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2572.88元,安装假肢费330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20元,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461元,经济补偿2600元,后续安装假肢费、假肢维修保养费及更换假肢护理费64820元,共计人民币438422.66元,扣除被告已支付140000元,余款共计298422.66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上诉人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上诉人福建国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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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6
4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16)闽0123民初857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福建国福实业有限公司
744627.12
一、被告福建国福实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Z某某支付医疗费35259.2元、住院伙食补助1710元、护理费8154.3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3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2952.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2572.8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2572.88元、安装假肢费330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20元、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461元、经济补偿1470.9元等各项赔偿共计人民币372473.56元,扣除被告已支付140000元,余款232473.56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原告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福建国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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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9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被告:
福建国福实业有限公司,H某某,C某某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7-12-11
2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福建国福实业有限公司
福州市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6-05-20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