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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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皖01民终4246号 | 上诉人 | - | 9600 |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皖0191民初307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皖0191民初30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北京嵘盛装饰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安徽国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6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日止);
三、驳回安徽国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6元,由北京嵘盛装饰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北京嵘盛装饰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6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北京嵘盛装饰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9-16 |
2 | 合同纠纷 | (2019)皖0191民初3072号 | 被告 | 原告: 安徽国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嵘盛装饰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北京嵘盛装饰有限公司,安徽金敦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9600 | 一、被告北京嵘盛装饰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国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6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金敦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就上述一项在其对被告北京嵘盛装饰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义务;
三、驳回原告安徽国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元,由被告北京嵘盛装饰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安徽金敦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北京嵘盛装饰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0-22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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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北京嵘盛装饰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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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9)皖0191民初3072号 | 被告 | 原告: 安徽国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嵘盛装饰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北京嵘盛装饰有限公司,安徽金敦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09-29 | |
2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9)皖0191民初3072号 | 被告 | 原告: 安徽国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嵘盛装饰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北京嵘盛装饰有限公司,安徽金敦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