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其他 | (2016)苏0621民初3991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益变黔荣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 126600 | 被告贵州益变黔荣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向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6600元。
如被告益变公司未按本院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2元,减半收取1416元,由被告贵州益变黔荣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由原告代垫,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832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82)。 ...更多 | 2016-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