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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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YK202403060081 | 准予行政决定书 | 仓储 | 2024-03-16 | 2027-03-15 | 营口市行政审批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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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执行异议之诉 | (2021)鲁02民初41号 | 被告 | 原告: 永辉资源有限公司 被告: 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大港分公司,青岛前湾西港联合码头有限责任公司,青岛中外运联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烟台港集团蓬莱港有限公司,营口港务集团保税货物储运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永辉资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2021-02-20 |
2 | 申请保全案件 | (2015)大海保字第7号 | 被申请人 | - | -- | 一、准许申请人永泓仓储物流(上海)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查封存放于被申请人营口港务集团保税货物储运有限公司处的编号为YKYH201303和YKYH21304仓单项下毛重4641.408吨、净重4633.146吨的未锻轧铝;
三、申请人永泓仓储物流(上海)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5-01-21 |
3 | 其他 | (2014)大海保字第49号 | 被告 | - | -- | 一、准许请求人英国渣打银行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
二、责令被请求人营口港务集团保税货物储运有限公司提供"HAOFAN3(浩帆3)"轮运输的HF3-01号提单项下的未锻轧纯铝(净重1,956.422吨)、HF3-02号提单项下的未锻轧纯铝(净重1,686.323吨)、"HONGTAI26(弘泰26)"轮运输的APLU076516780号提单项下的未锻轧纯铝(净重510.702吨)、APLU076516686号提单项下的未锻轧纯铝(净重479.699吨)所有纸质版和电子版的单据、文件、记录、文档、数据及信息,包括报关单、买卖合同、进口委托代理协议、商业发票、仓储合同、港口作业合同、货物监管协议、入库单(或记录)、转货通知(或证明、函件等)、放货通知(或函件等)、出库单(或记录)、出库流向单、保税仓库内部盘点存货记录、保税仓库与海关之间的盘点存货记录、仓单、提单、提货单、转让/质押/抵押等任何货物处置行为的合同、声明等全部备案文件的复制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