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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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 对你单位接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少缴增值税559,092.2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7,130.45元、企业所得税860,226.95元,合计1,456,449.61元处百分之五十罚款,即728,224.86元(人民币柒拾贰万捌仟贰佰贰拾肆元捌角陆分)。 ...更多 | 728225 |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 | 2023-06-27 | 乌税稽罚〔2023〕85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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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第(1921) | 许变更准字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3-07-06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税务局 | |
2 | 暂缺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行政许可 ...更多 | -- | 2099-12-31 |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国家税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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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新40民初103号 | 被告 | 被告: 乌鲁木齐市金新海鑫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伊犁新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寿光市天成精细化工厂 | 40140300 | 一、被告乌鲁木齐市金新海鑫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伊犁新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寿光市天成精细化工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应急处置费用11248200元、水闸及灌溉渠修复或重建费用损失821600元、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费用1150000元、农业种植经济损失费160300元,以上各项赔偿费用共计13380100元。其中,应急处置费用11248200元、水闸及灌溉渠修复或重建费用损失821600元、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费用1150000元,共计13219800元直接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支付,农业种植经济损失费160300元直接支付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9915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中;
二、被告乌鲁木齐市金新海鑫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第一项赔偿费用,应当承担总额的50%,即6690050元(13380100元×50%);
三、被告伊犁新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赔偿费用,应当承担总额的30%,即4014030元(13380100元×30%);
四、被告寿光市天成精细化工厂对第一项赔偿费用,应当承担总额的20%,即2676020元(13380100元×2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080元,由被告乌鲁木齐市金新海鑫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1040元、伊犁新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30624元、寿光市天成精细化工厂负担20416元,上述费用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9-1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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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 (2021)新40民初103号 | 被告 | 被告: 乌鲁木齐市金新海鑫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伊犁新地新材料有限公司,寿光市天成精细化工厂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2021-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