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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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6)川0922执695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6-12-28 |
2 | 其他 | (2016)川0922民初1228号 | 原告 | 原告: 成都亿通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被告: 来兵 | 458810 | 由被告来兵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成都亿通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52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6年4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4040元、诉讼保全费2770元,计6810元,由被告来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7-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