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润泽工贸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张荣伟
91370982755435846E
50万元人民币
-
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东都镇向阳路与蒙馆路交汇处西侧路南
纳税信用等级A级4项。展开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2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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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21年10月21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全市危化品经营安全专项检查要求在公司总经理陪同下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公司正常经营,经检查发现:公司自2016年至2021年未对从业员工李某某开展安全再培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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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安全监管部门的不良记录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3000
新泰市应急管理局
2021-11-15
(新)应急罚〔2021〕113号

失信信息 2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豫0225执恢16号
2022-01-12
(2021)豫0225民初3997号
兰考县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豫0225执2546号
2021-11-10
(2021)豫0225民初3997号
兰考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1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民间借贷纠纷
(2022)鲁0982执3922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2)鲁0982执39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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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2
2
民间借贷纠纷
(2021)鲁0982民初9285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Z某某,新泰市润泽工贸有限公司
1364133.65
被告Z某某、新泰市润泽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W某某借款本金1364133.65元,并支付利息(以1364133.65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Z某某、新泰市润泽工贸有限公司负担13539元,原告负担24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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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8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2)豫0225执恢16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新泰市润泽工贸有限公司继续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兰考常晟化工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法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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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6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鲁0786民初4294号
被告
原告:
山东明兴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新泰市润泽工贸有限公司
128842.5
被告新泰市润泽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明兴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28842.5元及利息(以128842.5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1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7元,减半收取1438元,财产保全费1164元,共计2602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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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豫0225执2546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新泰市润泽工贸有限公司继续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兰考常晟化工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法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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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4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鲁0786民初4294号
被申请人
-
128842.5
冻结被申请人新泰市润泽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8842.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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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3
7
其他
(2016)新执字第1221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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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1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6)鲁0982民初2641号
原告
原告:
新泰市润泽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广通橡塑有限公司
27333.65
一、被告山东广通橡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新泰市润泽工贸有限公司货款27333.65元。 二、被告山东广通橡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泰市润泽工贸有限公司利息损失(本金27333.65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自2015年9月5日起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元、保全费370元,由被告山东广通橡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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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7
9
买卖合同纠纷
(2016)0982民初2641号
原告
原告:
新泰市润泽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广通橡塑有限公司
35000
对被告山东广通橡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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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2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16)鲁0982民初2640号
原告
原告:
新泰市润泽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川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80000
对被告山东川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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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2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民间借贷纠纷
(2022)鲁09民申110号
申请人
-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12-07
2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Z某某,新泰市润泽工贸有限公司
新泰市人民法院
2022-06-22
3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新泰市润泽工贸有限公司,Z某某
新泰市人民法院
2022-02-14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鲁0786民初4294号
被告
原告:
山东明兴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新泰市润泽工贸有限公司
昌邑市人民法院
2021-12-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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