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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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市监特准字﹝2023﹞019号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压缩气体(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充装许可证换证 | 2023-08-11 | 2027-09-09 |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肥市知识产权局 | |
2 | 合市监特准字﹝2021﹞52号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压缩气体(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充装许可换证 | 2021-12-21 | 2025-12-21 |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肥市知识产权局) | |
3 | ﹝合﹞市监特准字﹝2021﹞29号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压缩气体(车用压缩天然气)、低温液化气体(车用液化天然气) | 2021-06-22 | 2025-06-21 |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肥市知识产权局) | |
4 | 合市监特准字﹝2022﹞18号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低温液化气体(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充装换证 | 2022-12-28 | 2026-12-28 |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肥市知识产权局 | |
5 | 第WJ-01-2023016﹝掘﹞号 | 安徽省建设系统许可决定书 | 合肥施凯公交天然气有限公司接供电破复金寨南路与阆水路交口沥青路面 | 2023-02-24 | 2099-12-31 |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 |
6 | 合市监特准字﹝2022﹞14号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压缩气体(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充装换证 | 2022-08-26 | 2026-08-26 |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肥市知识产权局 | |
7 | 合市监特准字﹝2023﹞018号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压缩气体(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充装许可证换证 | 2023-08-11 | 2027-09-04 |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肥市知识产权局 | |
8 | 合市监特准字﹝2022﹞17号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低温液化气体(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充装换证 | 2022-10-24 | 2026-10-24 |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肥市知识产权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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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17)皖01民终3396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合肥施凯公交天然气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08-16 |
2 | 劳动争议 | (2017)皖01民终3400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合肥施凯公交天然气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08-16 |
3 | 劳动争议 | (2017)皖0102民初1336号 | 原告 | 原告: 合肥施凯公交天然气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63714 | 一、原告合肥施凯公交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被告Z某某之间劳动合同于2016年9月6日解除;
二、原告合肥施凯公交天然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目起十日内支付被告Z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3714元,
三、驳回原告合肥施凯公交天然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4-11 |
4 | 劳动争议 | (2017)皖0102民初16号 | 原告 | - | 32466 | 一、合肥施凯公交天然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Z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2466元;
二、驳回合肥施凯公交天然气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3-22 |
5 | 劳动争议 | (2017)皖0102民初17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合肥施凯公交天然气有限公司 | -- | 准予原告Z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 2017-02-09 |
6 | 合同纠纷 | (2016)皖0102民初3822号 | 原告 | 原告: 合肥施凯公交天然气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省明光市万达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 | 144000 | 一、解除原告合肥施凯公交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明光市万达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9日签订的《CNG压缩机租赁合同》;
二、被告安徽省明光市万达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CNG压缩机一台并将该CNG压缩机运送到原告合肥施凯公交天然气有限公司指定的加气站;
三、被告安徽省明光市万达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施凯公交天然气有限公司租赁费120000元(租金暂计算至2016年6月16日,之后的租金按原《CNG压缩机租赁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安徽省明光市万达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实际返还租赁物之日止)及违约金24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省明光市万达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1-1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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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6)皖0102民初3822号 | 原告 | 原告: 合肥施凯公交天然气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省明光市万达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2017-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