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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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6)鄂10行终39号 | 上诉人 | - | -- | 准许上诉人江陵县金山纺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6-05-25 |
2 | 其他 | (2015)鄂江陵行初字第00006号 | 原告 | 原告: 江陵县金山纺织有限公司 被告: 江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0000 | 驳回原告江陵县金山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予以返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至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账号:17×××3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6-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