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胜成物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民营企业
刘洪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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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人民币
-
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青龙山大街西嘉园公寓6#楼4单元1层101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2条,开庭公告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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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信用中国 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营开税许准字〔2018〕第(156)号
新标准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99-12-31
原营口市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鲅鱼圈)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办税服务厅)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吉04民终942号
被上诉人
-
25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2019-12-30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吉0421民初586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Z某某,营口胜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76658.5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财产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Y某某人民币2000.00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赔偿原告Y某某人民币74658.50元(车辆损失人民币64755.00元、停运损失35700.00元、施救费8200.00元等共计人民币108655.00元,其中扣除在交强险赔偿的2000.00元为106655.00的70%)。 三、被告营口胜成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Y某某鉴定费人民币3500.00元(鉴定费5000.00元的70%)。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00.00元,减半收取计700.00元。700.00元退回给原告,剩余700.00元由原告Y某某承担210.00元,由被告营口胜成物流有限公司承担490.00元。 上述判决内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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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2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2)辽08民终2628号
被上诉人
-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10-25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吉0421民初586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Z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营口胜成物流有限公司
东丰县人民法院
2019-08-1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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