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2022字第23号 | 吉安市城市管理局道路挖掘丶下水道接入许可证 | 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9条、33条、34条、37条之规定,给予批准吉安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庐陵玉景”住宅小区建设项目下水道雨污水接入 ...更多 | 2022-04-13 | 2099-12-31 | 吉安市城市管理局 | |
2 | 吉市住建消验字﹝2021﹞第0044号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2021-09-24 | 2099-12-31 | 吉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3 | (2023)吉住建房预售证046号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庐陵华景19# | 2023-04-14 | 2099-12-31 | 吉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4 | 住建消审﹝2021﹞第0059号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 庐陵华景住宅小区地下室消防设计审查 | 2021-09-23 | 2099-12-31 | 吉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5 | (2023)吉住建房预售证040号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庐陵华景13# | 2023-04-14 | 2099-12-31 | 吉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6 | (2023)吉住建房预售证044号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庐陵华景17# | 2023-04-14 | 2099-12-31 | 吉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7 | 吉市发改招标核字﹝2023﹞1号 | 招标方案核准书 | 包括施工图设计范围内的全部工程量及相关配套工程项目施工期和缺陷修复期内的所有监理工作。主要为建设小区建筑约49栋,商品房约570套,总建筑面积21万平方米。项目总投资约6.52亿元。本项目监理费约400万元。设1个标段。 ...更多 | 2023-01-17 | 2025-01-17 | 吉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8 | (2023)吉住建房预售证102号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东塘花园5# | 2023-11-13 | 2099-12-31 | 吉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9 | (2023)吉住建房预售证104号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东塘花园10# | 2023-11-13 | 2099-12-31 | 吉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0 | 吉市发改招标核字﹝2022﹞73号 | 招标方案核准书 | 包括吉安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庐陵悦澜湾小区的项目勘察、方案设计修改及深化、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含建筑、结构、幕墙、给排水、强电、消防、暖通、弱电智能化工程、内外装修设计、室外管网及配套工程、室外景观绿化工程、道路、亮化、绿色建筑设计、地下室人防设计、海绵城市等)、图审报告后期设计变更的全部内容、施工期设计变更等至本工程完工的所有阶段设计、现场设计服务及缺陷责任期设计服务等全部工作。主要为建设小区建筑约50栋,商品房约570套,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项目总投资约6.52亿元。本项目勘察设计费约600万元。设1个标段。 ...更多 | 2022-08-30 | 2024-08-30 | 市发改委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合同纠纷 | (2021)赣08民终2090号 | 上诉人 | - | 407324 | 一、撤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21)赣0802民初309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21)赣0802民初309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L某某收到本判决后十日内向吉安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及场地占用费307324元;
三、L某某已付的履约保证金100000元,吉安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予退还;
四、驳回吉安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48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001元,诉讼费共计11488元。由吉安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478元,由L某某负担60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10-29 |
2 | 合同纠纷 | (2021)赣0802民初3094号 | 原告 | 原告: 吉安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207324 | 一、被告L某某支付原告吉安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2日期间的租金及场地占用费207324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吉安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87元,由原告负担2687元,被告负担1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更多 | 2021-07-12 |
3 | 合同纠纷 | (2021)赣0802民初3093号 | 原告 | 原告: 吉安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 | 19347.05 | 1、原告吉安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G某某于2019年3月25日签订的《庐陵商业街东地块商铺租赁合同》于2021年3月15日解除;
2、被告G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吉安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铺租金5424元、逾期付款违约金5923.05元以及2021年5月14日之后至尚欠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424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3、被告G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吉安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安市庐陵商业街东地块A栋负一层独立商铺;
4、原告吉安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权没收被告G某某履约保证金8000元(其余42000元已冲抵应付租金);
五、驳回原告吉安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0元,减半收取计1195元,由原告吉安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28元,被告G某某负担6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更多 | 2021-06-28 |
4 | 追偿权纠纷 | (2021)赣0802民初1726号 | 原告 | 原告: 吉安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L某某 | 1064654.38 | 被告C某某、L某某支付原告吉安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垫付款1064654.38元及利息(利息以1064654.38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1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限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80元,减半收取计71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2190元,由被告C某某、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更多 | 2021-06-15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赣0802民初2120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树冠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省吉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L某某,吉安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22436 | 一、被告江西省吉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支付原告上海树冠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货款522436元及逾期利息(从2016年9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限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
二、被告吉安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江西省吉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上海树冠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339元,由被告江西省吉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负担。
如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更多 | 2021-05-25 |
6 | 合同纠纷 | (2019)赣08民终712号 | 第三人 | - | 163793.6 | 一、维持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9)赣0802民初316号民事判决第一、四、五项;
二、变更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9)赣0802民初31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C某某支付泰和县H黄金玉店2018年2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的商铺租金127245.6元及违约金1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三、变更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9)赣0802民初31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泰和县H黄金玉店返还C某某租赁履约保证金2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6548元,鉴定费6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940.57元,合计18488.57元,由上诉人泰和县H黄金玉店负担7395.40元,上诉人C某某负担11093.1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7-06 |
7 | 合同纠纷 | (2020)赣08民终727号 | 被上诉人 | - | 6768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92元,由上诉人L某某、C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6-05 |
8 | 物权保护纠纷 | (2020)赣08民终307号 | 被告 | - | 1764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828元,由上诉人吉安市佳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5-29 |
9 | 合同纠纷 | (2020)赣0802民初987号 | 第三人 | 原告: 吉安市佳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J某某 | 93271.1 | 一、被告J某某支付原告吉安市佳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83635.2元,限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二、被告J某某支付原告吉安市佳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水费2005.5元,限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三、被告J某某支付原告吉安市佳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电费7630.4元,限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吉安市佳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2元,减半收取计2181元,由原告吉安市佳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178元,由被告J某某负担10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更多 | 2020-05-06 |
10 | 合同纠纷 | (2019)赣0802民初5140号 | 原告 | 原告: 吉安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 1824333 | 准许原告吉安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19元,减半收取计10609元,由原告负担 ...更多 | 2020-04-1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 | (2024)赣08民终456号 | 被上诉人 | - |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4-02 | |
2 | -- | (2024)赣08民终456号 | 被上诉人 | - |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4-02 | |
3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0)赣08民终307号 | 被告 | 被告: 吉安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2-17 | |
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9)赣0802民初2946号 | 被告 | 原告: J某某 被告: 吉安市佳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安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 2019-07-22 | |
5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9)赣08民终492号 | 被上诉人 | - |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3-13 | |
6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8)赣08民终781号 | 上诉人 | - |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4-11 | |
7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7)赣0802民初1724号 | 原告 | 原告: 吉安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 2017-09-25 | |
8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7)赣0802民初1724号 | 原告 | 原告: 吉安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 2017-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