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高科筑炉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民营企业
于海峰
912101037695691752
1000万元人民币
-
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46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8条,法院公告6条,开庭公告12条,被执行人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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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6

开庭公告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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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被申请人辽宁北电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于洪永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街支行截至2021年4月8日的借款本金人民币3,699,999.85元及利息3,722,693.18元(应收未收利息389,363.32元、应收未收罚息3,333,329.86元),合计7,422,693.03元。二、被告辽宁北电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于洪永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街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699,999.85元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从2021年4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三、原告沈阳于洪永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街支行对登记在被告沈阳瑞祥风能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风机(见抵押财产清单)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沈阳于洪永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街支行对登记在被告辽宁高科筑炉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奔驰牌车辆(车牌号码辽ANS998号、发动机号27595340025421,车架号WDDNG76X27A197813)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沈阳于洪永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街支行对登记在被告吕金祥名下的宾利牌车辆(车牌号码辽A5888R号、发动机号BEB016530,车架号SCBBR53W56C034490)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沈阳于洪永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街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758.8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辽宁北电能源建设有限公司、沈阳瑞祥风能设备有限公司、辽宁高科筑炉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吕金祥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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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59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2022-03-11
〔2021〕辽0114民初6527号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辽0114民初12205号
被告
原告:
沈阳于洪永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街支行
被告:
沈阳瑞祥风能设备有限公司,辽宁高科筑炉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
本案移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2022-09-29
2
合同纠纷
(2022)辽0114执1190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21)辽0114民初65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天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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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5
3
合同纠纷
(2021)辽0114民初6527号
被告
原告:
沈阳于洪永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街支行
被告:
辽宁北电能源建设有限公司,沈阳瑞祥风能设备有限公司,辽宁高科筑炉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L某某
11122692.88
一、被告辽宁北电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于洪永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街支行截至2021年4月8日的借款本金人民币3699999.85元及利息3722693.18元(应收未收利息389363.32元、应收未收罚息3333329.86元),合计7422693.03元。 二、被告辽宁北电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于洪永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街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699999.85元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从2021年4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 三、原告沈阳于洪永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街支行对登记在被告沈阳瑞祥风能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风机(见抵押财产清单)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沈阳于洪永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街支行对登记在被告辽宁高科筑炉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奔驰牌车辆(车牌号码辽A×××××号、发动机号27595340025421,车架号WDDNG76X27A197813)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沈阳于洪永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街支行对登记在被告L某某名下的宾利牌车辆(车牌号码辽A×××××号、发动机号BEB016530,车架号SCBBR53W56C034490)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沈阳于洪永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街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758.8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辽宁北电能源建设有限公司、沈阳瑞祥风能设备有限公司、辽宁高科筑炉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L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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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3
4
其他
(2021)辽0102执6110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20)辽0102民初166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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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7
5
合同纠纷
(2020)辽0102民初16659号
被告
原告:
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被告:
辽宁高科筑炉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沈阳瑞祥风能设备有限公司,L某某,Y某某
19872456.25
一、被告辽宁高科筑炉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4000000元、利息250560元、罚息1866150元(以上本金、利息、罚息计算自2016年3月31日至2020年12月15日,并自2020年12月16日起,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12016010002048D)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罚息至本判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辽宁高科筑炉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9000000元、利息577462.50元、罚息4178283.75元(以上本金、利息、罚息计算自2016年3月31日至2020年12月15日,并自2020年12月16日起,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12016010002098D)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罚息至本判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若被告辽宁高科筑炉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逾期给付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上述款项,则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可依法对被告沈阳瑞祥风能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存放于沈阳瑞祥风能设备有限公司厂区内11套风力发电机行使抵押权,并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被告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36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辽宁高科筑炉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沈阳瑞祥风能设备有限公司、L某某、Y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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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5
6
申请保全案件
(2020)辽0102财保4068号
被申请人
-
19427125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高科筑炉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沈阳瑞祥风能设备有限公司、L某某、Y某某银行存款1942712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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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3
7
合同纠纷
(2017)辽01民初586号
被告
原告: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支行
被告:
辽宁高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先锋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L某某,Y某某,辽宁北电能源建设有限公司,辽宁高科筑炉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322044762.5
一、被告辽宁高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支行偿付编号为3401190213000039号《盛京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人民币借款展期合同》项下贷款本金7,400万元; 二、被告辽宁高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支行偿付编号为3401190213000039号《盛京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人民币借款展期合同》项下贷款本金7,400万元的利息11,244,762.50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2017年6月21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三、被告辽宁高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支行偿付编号为3401190213000039号《盛京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人民币借款展期合同》项下贷款本金7,400万元的违约金1,480万元; 四、对于本判决第二、三项确定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违约金,被告辽宁高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支行偿付本金7,400万元为基数按照合计不超过贷款年利率24%计算; 五、对于本判决第一、二、三、四项确定的被告辽宁高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被告辽宁先锋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L某某、Y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了保证责任后的保证人,就其实际清偿部分有权向债务人辽宁高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3,66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辽宁高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先锋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L某某、Y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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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9
8
其他
(2015)沈中行终字第183号
第三人
-
--
一、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4)东陵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 驳回上诉人沈阳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00元,退回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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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6

法院公告 6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辽宁北电能源建设有限公司、沈阳瑞祥风能设备有限公司、辽宁高科筑炉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L某某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2021-06-17
2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辽宁高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先锋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L某某、Y某某、辽宁北电能源建设有限公司、辽宁高科筑炉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1-18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辽宁高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先锋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L某某、Y某某、辽宁北电能源建设有限公司、辽宁高科筑炉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08-20
4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沈阳动力集团有限公司、辽宁高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沈阳瑞祥风能设备有限公司、辽宁北电管道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北电能源建设有限公司、沈阳金祥电能设备有限公司、辽宁高科筑炉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2014-12-30
5
裁判文书
工商登记
沈阳动力集团有限公司、辽宁高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沈阳瑞祥风能设备有限公司、辽宁北电管道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北电能源建设有限公司、沈阳金祥电能设备有限公司、辽宁高科筑炉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2014-11-19
6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工商行政登记
辽宁高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沈阳瑞祥风能设备有限公司、辽宁北电管道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北电能源建设有限公司、沈阳金祥电能设备有限公司、辽宁高科筑炉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
2014-06-28

开庭公告 1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辽0192民初685号
被告
原告:
沈阳于洪永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街支行
被告:
辽宁高科筑炉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沈阳瑞祥风能设备有限公司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06-28
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辽0192民初685号
被告
原告:
沈阳于洪永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街支行
被告:
辽宁高科筑炉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沈阳瑞祥风能设备有限公司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04-25
3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2021)辽0106民初10341号
被告
原告:
东北能源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辽宁高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辽宁高科筑炉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2021-12-17
4
执行异议之诉
(2021)辽0106执异281号
其他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2021-12-15
5
执行异议之诉
(2021)辽0106执异281号
其他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2021-12-09
6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辽0114民初6527号
被告
原告:
沈阳于洪永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街支行
被告:
辽宁北电能源建设有限公司,沈阳瑞祥风能设备有限公司,辽宁高科筑炉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L某某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2021-09-06
7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辽0114民初6527号
被告
原告:
沈阳于洪永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街支行
被告:
辽宁北电能源建设有限公司,沈阳瑞祥风能设备有限公司,辽宁高科筑炉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L某某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2021-09-06
8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沈阳于洪永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街支行
被告:
沈阳瑞祥风能设备有限公司,辽宁北电能源建设有限公司,L某某,辽宁高科筑炉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2021-08-20
9
借款合同纠纷
(2021)辽0106执异281号
其他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2021-07-09
10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辽0102民初16659号
被告
原告:
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被告:
辽宁高科筑炉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沈阳瑞祥风能设备有限公司,L某某,Y某某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20-12-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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