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双利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张月华
913501112605760491
103万元人民币
-
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祥谦镇林森大道30号“福州东南公路港物流园”第A区第2座第616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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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信用中国 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第913501112605760491号
新标准
营业执照
迁入
2018-05-14
2099-12-31
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侯)登记内准迁核字﹝2018﹞第1895号
新标准
企业迁移登记调档通知函
准迁
2018-04-28
2099-12-31
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9)闽0111民初1935号
原告
原告:
福州双利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23068
一、被告X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州双利贸易有限公司欠款2306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欠款本金2306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自2018年8月2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福州双利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9元,减半收取249.5元,由被告X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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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5
2
其他
(2014)晋民初字第1489号
原告
原告:
福州双利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Z某某
93212
被告Z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州双利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321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计算时间分别为自2008年4月5日起至2011年1月30日止以货款本金168087元为基数;自2011年1月31日起至2012年6月30日止以货款本金28087元为基数;自2012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货款本金93212元为基数)。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1.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Z某某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垫付,待被告Z某某还款时一并付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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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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