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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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20)冀0104民初1602号 | 被告 | 原告: G某某 被告: 河北海远诚成贸易有限公司 | 11954.23 | 原告G某某与被告河北海远诚成贸易有限公司劳动关系于2019年11月1日解除;
被告河北海远诚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G某某经济补偿6291.7元;
被告河北海远诚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G某某病假工资5662.53元;
驳回原告G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二、三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河北海远诚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0-07-0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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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20)冀01民终9010号 | 被告 | 原告: G某某 被告: 河北海远诚成贸易有限公司 |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1 | |
2 | 劳动争议 | (2020)冀0104民初1602号 | 被告 | 原告: G某某 被告: 河北海远诚成贸易有限公司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0-07-21 | |
3 | 劳动争议 | (2020)冀0104民初1602号 | 被告 | 原告: G某某 被告: 河北海远诚成贸易有限公司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0-07-06 | |
4 | 劳动争议 | (2020)冀0104民初1602号 | 被告 | 原告: G某某 被告: 河北海远诚成贸易有限公司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0-07-03 | |
5 | 劳动争议 | (2020)冀0104民初1602号 | 被告 | 原告: G某某 被告: 河北海远诚成贸易有限公司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