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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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刘子俊、阜阳惠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瑞武工程保证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4-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刘子俊、阜阳惠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 | 阜南县人民法院 | 2022-03-16 | 〔2021〕皖1225民初518号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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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1)皖1225民初518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L某某,阜阳惠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阜南县人民法院 | 2021-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