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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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追偿权纠纷 | (2016)浙0109执7272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 | 2016-11-11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浙0109民初12293号 | 原告 | 原告: 杭州嘉园工具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大奥物资有限公司,傅斐革,W某某,L某某 | 400000 | 准许杭州嘉园工具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大奥物资有限公司、F某某、W某某、L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杭州嘉园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6-10-26 |
3 | 追偿权纠纷 | (2016)浙0109民初1455号 | 原告 | 原告: 杭州嘉园工具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萧山插销厂,吴顺祥,K某某 | 1000000 | 一、杭州萧山插销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杭州嘉园工具有限公司代偿款100万元。
二、W某某对杭州萧山插销厂第一项付款义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偿还责任。
三、K某某对杭州萧山插销厂第一项付款义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偿还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杭州萧山插销厂、W某某、K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具体金额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6-05-0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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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浙0109民初12293号 | 原告 | 原告: 杭州嘉园工具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大奥物资有限公司,F某某,W某某,L某某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6-11-01 | |
2 | 追偿权纠纷 | (2016)浙0109民初01455号 | 原告 | 原告: 杭州嘉园工具有限公司,H某某,Z某某,J某某,Y某某,G某某,J某某,Y某某,X某某,G某某,S某某 被告: 杭州萧山插销厂,W某某,K某某,X某某,S某某,C某某,X某某,C某某,、某某,W某某,S某某,X某某,K某某,Y某某,P某某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6-05-04 | |
3 | 追偿权纠纷 | (2016)浙0109民初01455号 | 原告 | 原告: 杭州嘉园工具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杭州萧山插销厂,K某某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6-05-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