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市永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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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素玉
914418817993846060
100万元人民币
-
英德市英城仙水路西教育西路北首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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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6)粤1881民初1495号
被告
原告:
英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W某某,C某某,英德市永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10723.18
一、限被告W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英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175868.33元和利息34854.85元(暂计至2016年3月20日,之后利息按照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7月7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至本金还清为止); 二、原告英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登记在被告W某某名下位于英德市某小区XX号房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英德市永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230.4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W某某、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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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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