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合同纠纷 | (2023)湘08民终115号 | 上诉人 | - | 283939.89 | 1、撤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2)湘0802民初302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2、变更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2)湘0802民初30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张家界天翔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被上诉人Q某某支付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0月19日的违约金1701.89元。自2022年10月20日起,上诉人张家界天翔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28223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零点三的标准继续给被上诉人Q某某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为被上诉人Q某某办理张家界市永定区沙堤高桥旅游特色安置区第W2栋1102号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之日止;3、驳回被上诉人Q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1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09元,由上诉人张家界天翔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09元,被上诉人Q某某负担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18元,由上诉人张家界天翔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18元,被上诉人Q某某负担2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3-03-29 |
2 | -- | (2023)湘08民终116号 | 被上诉人 | - | 306746.59 | 一、撤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2)湘0802民初3023号民事判决;二、张家界天翔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为Q某某办理张家界市永定区沙堤高桥旅游特色安置区第W3栋1602号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三、张家界天翔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Q某某支付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0月19日的违约金1838.59元。自2022年10月20日起,张家界天翔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30490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零点三的标准继续给Q某某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为Q某某办理张家界市永定区沙堤高桥旅游特色安置区第W3栋1602号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之日止;四、驳回Q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一审案件受理费23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6元,合计699元,由张家界天翔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3-03-29 |
3 | 合同纠纷 | (2022)湘0802民初3022号 | 被告 | 原告: Q某某 被告: 张家界天翔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290213.48 | 一、被告张家界天翔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Q某某支付截至2022年10月19日的违约金7975.48元。自2022年10月20日起,被告张家界天翔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28223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1.42的标准继续向原告Q某某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为原告Q某某办理永定区沙堤高桥旅游特色安置区项目中的第xxxxx号房的不动产权证之日止。二、驳回原告Q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09元,由被告张家界天翔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1-12 |
4 | 其他 | (2020)最高法行申1740号 | 第三人 | - | -- | 驳回再审申请人L某某的再审申请 | 2020-05-07 |
5 | 其他 | (2020)最高法行申1737号 | 第三人 | - | -- | 驳回再审申请人S某某的再审申请 | 2020-05-07 |
6 | 其他 | (2020)最高法行申1738号 | 第三人 | - | -- | 驳回再审申请人L某某的再审申请 | 2020-05-07 |
7 | 其他 | (2020)最高法行申1733号 | 第三人 | - | -- | 驳回再审申请人S某某的再审申请 | 2020-05-07 |
8 | 其他 | (2020)最高法行申1734号 | 第三人 | - | -- | 驳回再审申请人Z某某的再审申请 | 2020-05-07 |
9 | 其他 | (2020)最高法行申1736号 | 第三人 | - | -- | 驳回再审申请人G某某的再审申请 | 2020-05-07 |
10 | 其他 | (2020)最高法行申1732号 | 第三人 | - | -- | 驳回再审申请人L某某的再审申请 | 2020-05-0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22)湘0802民初3023号 | 被告 | 原告: Q某某 被告: 张家界天翔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 2022-11-25 | |
2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22)湘0802民初3022号 | 被告 | 原告: Q某某 被告: 张家界天翔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 2022-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