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老板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张伟
91310109755002549N
500万元人民币
-
上海市虹口区水电路688号(临)3楼
纳税信用等级A级7项;荣誉奖项1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6

裁判文书 1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沪0105民初9849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上海老板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13318.2
一、被告上海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货原告L某某货款13,318.20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上海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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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2
2
合同纠纷
(2022)沪0118民初3736号
原告
原告:
上海老板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汐叩荟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60000
一、被告汐叩荟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老板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款项6万元; 二、被告汐叩荟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老板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利息(以6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汐叩荟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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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6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沪0118民初3736号
原告
原告:
上海老板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汐叩荟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2022-05-18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沪0109执3675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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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6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沪0107执2086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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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
6
其他
(2021)粤0305执5547号
申请人
-
--
终结(2021)粤0305执55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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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3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沪0114执287号
申请人
-
--
本院(2021)沪0114执28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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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6
8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沪0114民初7497号
原告
原告:
上海老板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隆维畅经贸有限公司
617092.22
一、被告上海隆维畅经贸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老板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货款571687.53元,并偿付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71687.5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上海隆维畅经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老板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货款45404.69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2元,减半收取7751元,原告上海老板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负担3716元,被告上海隆维畅经贸有限公司负担4035元,被告负担之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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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9
其他
(2018)沪01民终6406号
被上诉人
-
730686.02
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74410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被上诉人上海老板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诉人乐屋(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享有债权本金608,905.0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21,781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321元,由上诉人乐屋(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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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9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沪0106民初20267号
原告
原告:
上海老板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鸿洋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406040.12
一、被告上海鸿洋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老板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货款406040.12元; 二、被告上海鸿洋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老板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给付迟延履行利息(以406040.1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45.05元、保全费2583.35元(原告上海老板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预缴),由被告上海鸿洋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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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31

开庭公告 4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沪0109民初5319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上海老板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2024-04-26
2
--
(2024)沪0109民初5319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上海老板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2024-04-26
3
--
(2024)沪0113民初3769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H某某,上海老板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4-04-17
4
--
(2024)沪0113民初3769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H某某,上海老板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4-04-17
5
--
(2024)沪01民终4347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上海老板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4-03-22
6
--
(2024)沪01民终4347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上海老板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4-03-22
7
--
(2023)沪0120民初21717号
原告
原告:
上海老板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亿津家居有限公司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2024-02-20
8
--
(2023)沪0120民初21717号
原告
原告:
上海老板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亿津家居有限公司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2024-02-20
9
--
(2023)沪0112民初55356号
原告
原告:
上海老板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闵行永乐民融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今晨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2024-02-05
10
--
(2023)沪0112民初55369号
原告
原告:
上海老板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永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上海闵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2024-02-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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