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金宏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吊销企业 华东
张希华
913716025552145207
1000万元人民币
-
滨城区三河湖镇石家社区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9条,开庭公告3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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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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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0 历史 3 >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鲁16民再61号
上诉人
-
--
准许上诉人滨州市金宏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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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9
2
合同纠纷
(2020)鲁1602民申3号
申请人
-
--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20-09-18
3
合同纠纷
(2019)粤0304执恢1391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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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3
4
合同纠纷
(2018)鲁1602执2742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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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8
5
合同纠纷
(2018)鲁1602民初2949号
被告
原告:
滨州市滨城区水产局
被告:
滨州市金宏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129589.04
一、解除原告滨州市滨城区水产局与被告滨州市金宏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渔业示范园合作协议; 二、被告滨州市金宏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滨州市滨城区水产局承包费129589.04元; 三、被告滨州市金宏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滨州市滨城区水产局实际占用费(自2018年7月20日起至返还渔业示范园之日止,按照273.97元/日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1.78元,减半收取计1445.89元,由被告滨州市金宏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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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6
6
合同纠纷
(2020)鲁1602民初2886号
被告
原告:
滨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滨州市金宏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滨州市远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滨州市滨城区锦晟种植专业合作社,谭福河
43474220
--
2017-05-11
7
民间借贷纠纷
(2016)粤0304民初19790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张希华,滨州市金宏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德顺胜进出口有限公司,张史钦,K某某
50200000
一、被告深圳市德顺胜进出口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24%偿付至实际还清本金之日止),并向原告C某某支付财产保全担保费2.5万元; 二、被告滨州市金宏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Z某某、K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Z某某对上述债务当中的借款本金2500万元、财产保全担保费2.5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深圳市德顺胜进出口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并应自2016年8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C某某偿付利息至实际还清本金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9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合计234000元,由原告承担7650元,五被告连带承担225000元,被告德顺胜公司承担1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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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31
8
合同纠纷
(2016)鲁1602民初5169号
被告
原告:
滨州市滨城区三河湖镇人民政府
被告:
滨州市丰亨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滨州市金宏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张希华,张史钦
1228172.8
一、被告滨州市丰亨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滨州市滨城区三河湖镇人民政府土地承包费1175950元及水费52222.80元,合计1228172.80元; 二、被告滨州市金宏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Z某某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滨州市滨城区三河湖镇人民政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23元,由原告滨州市滨城区三河湖镇人民政府负担470元,被告滨州市丰亨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滨州市金宏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Z某某负担158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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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30
9
民间借贷纠纷
(2016)粤0304民初2015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张希华,滨州市金宏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本案按撤诉处理。
2016-02-15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滨州市金宏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滨州市滨城区三河湖镇人民政府,滨州市丰亨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9-17
2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滨州市滨城区三河湖镇人民政府
被告:
滨州市丰亨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滨州市金宏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Z某某,Z某某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2017-01-04
3
其他
(2016)粤0304民初19790号
其他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16-12-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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