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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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6)桂1221民初412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南丹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 20000 | 由被告南丹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W某某20000元款项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从1997年4月计算至2016年8月6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91元,由被告南丹县扶贫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11-22 |
2 | 其他 | (2015)丹民初字第757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W某某 被告: 南丹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 293600 | 准许原告W某某、W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704元,减半收取2852元,由原告W某某、W某某负担。 ...更多 | 2016-05-2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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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3)桂1221民初761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Y某某 被告: 广西建开工程有限公司,南丹县乡村振兴局,Y某某 | 南丹县人民法院 | 2023-10-17 | |
2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3)桂1221民初761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Y某某 被告: 广西建开工程有限公司,南丹县乡村振兴局,Y某某 | 南丹县人民法院 | 2023-10-17 | |
3 | -- | (2015)丹民初字第757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W某某 被告: 南丹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 452722 | 2016-0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