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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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务合同纠纷 | (2018)青02民终256号 | 被告 | - | 532536.8 | 一、维持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2017)青0202民初2002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
二、变更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2017)青0202民初200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青海麒鹏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给付L某某劳务费用532536.8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6290元由青海麒鹏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1631.13元,L某某承担4658.8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7-31 |
2 | 其他 | (2018)青25民终25号 | 被上诉人 | - | 72800 | 准许L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810元,由上诉人L某某负担(本院予以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8-04-27 |
3 | 劳务合同纠纷 | (2017)青0202民初2002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青海麒鹏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兴海县交通运输局 | 868481 | 一、原告L某某与被告青海麒鹏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有效;
二、被告青海麒鹏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L某某劳务费用596614元;
三、被告青海麒鹏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L某某合同约定的损失费250577元;
四、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二至三项限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给付。
本案诉讼费用16290元、保全费用5000元,合计21290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7162元,被告青海麒鹏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12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3-21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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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劳务合同纠纷 | L某某 | 兴海县人民法院 | 2018-01-1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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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务合同纠纷 | (2018)青02民终256号 | 被告 | - | 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7-18 | |
2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7)青0202民初2002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青海麒鹏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兴海县交通运输局 |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 2018-03-21 | |
3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7)青0202民初2002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青海省麒鹏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兴海县交通运输局 |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 2017-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