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西部能源青松新疆矿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
沈铭华
91652923670231684Y
25475.5万元人民币
-
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市阿格乡库孜翁牧场100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27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9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18

    中标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更多历史信息请 联系客服 或者拨打 400-023-5575

信用中国 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2022第﹝767﹞
新标准
许变更准字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22-12-13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库车市税务局
2
C6500002018081110146692
新标准
采矿权变更
登记
2021-10-26
2036-09-1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3
JY36529231033265
新标准
准予登记通知书
准予登记通知书
2021-09-13
2026-09-12
库车市市监局本级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7)新29民终1246号
被上诉人
-
526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15元,由上诉人A某某普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2017-09-23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新29民辖终24号
第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7-02-16
3
合同纠纷
(2016)新2923民初2772号
被告
原告:
阿克苏鸿通电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国电青松库车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564290
被告国电青松库车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阿克苏鸿通电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512249元、逾期付款利息52041元,合计5642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本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从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10442元,减半收取计5221元,由原告阿克苏鸿通电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86元,由被告国电青松库车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4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16-11-25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6)新2923民初2274号
被告
原告:
甄德州
被告:
国电青松库车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库车红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108500
准许原告甄德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0元,减半收取计1235元,由原告甄德州负担。
...更多
2016-09-02
5
合同纠纷
(2016)新2923民初2148号
被告
原告:
库车三友吊装有限公司
被告:
国电青松库车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251067
准许原告库车三友吊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66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33元予以免交。
...更多
2016-08-16
6
合同纠纷
(2016)新2923民初2225号
第三人
原告:
艾米都拉图热普
被告:
L某某,新疆库尔勒市泰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52600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艾米都拉图热普支付炉渣款52600元。 二、驳回原告艾米都拉图热普对被告新疆库尔勒市泰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艾米都拉图热普对第三人国电青松库车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艾米都拉图热普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从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1140元,由原告艾米都拉图热普负担21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11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16-07-06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沪0113民初11034号
被告
原告:
上海飞和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国能西部能源青松新疆矿业有限公司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4-05-08
2
--
(2024)沪0113民初11034号
被告
原告:
上海飞和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国能西部能源青松新疆矿业有限公司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4-05-08
3
--
(2024)沪0113民初11034号
被告
原告:
上海飞和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国家能源集团青松库车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4-05-07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