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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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失信被执行人 | -- | -- | 寿光市人民法院 | 2019-12-04 | -- | |
2 | 其它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 2015-08-21 | 〔2015〕青法执字第01941号 | |
3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寿光市人民法院 | 2015-03-25 | 〔2015〕寿法执字第01203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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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70783200036841 | 营业执照 | 企业变更登记 | 2022-05-10 | 2042-08-17 | 寿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
2 | 91370783052394283X | 营业执照 | 企业变更登记 | 2012-08-17 | 2042-08-17 | 寿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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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6)鲁0781执1087号 | 被执行人 | - | -- |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寿光市慧通塑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元。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04-25 |
2 | 其他 | (2015)青商初字第1624-1号 | 被告 | 原告: 山起重型机械股份公司 被告: 寿光市慧通塑业有限公司 | -- | 解除对被告寿光市慧通塑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X元的冻结或相当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01-20 |
3 | 其他 | (2015)寿执他字第116号 | 被执行人 | - | -- | 一、对申请执行人寿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寿人社监罚字(2015)第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寿光市慧通塑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送达后三日内将寿人社监罚字(2015)第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
三、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01-08 |
4 | 合同纠纷 | (2015)青商初字第1624号 | 被告 | 原告: 山起重型机械股份公司 被告: 寿光市慧通塑业有限公司 | 162019 | 被告寿光市慧通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山起重型机械股份公司货款146160元及利息损失15859元(计算至2015年9月28日,以后利息损失自2015年9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另行计算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
若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2元,减半收取1771元,诉讼保全费1350元,均由被告寿光市慧通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12-02 |
5 | 其他 | (2015)青商初字第1624号 | 被告 | 原告: 山起重型机械股份公司 被告: 寿光市慧通塑业有限公司 | -- | 冻结被告寿光市慧通塑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5-10-09 |
6 | 其他 | (2015)青商初字第1624号 | 被告 | 原告: 山起重型机械股份公司 被告: 寿光市慧通塑业有限公司 | -- | 冻结被告寿光市慧通塑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5-10-09 |
7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5)青商初字第314号 | 被告 | 原告: 山东四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寿光市慧通塑业有限公司 | 40000 | 一、被告寿光市慧通塑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山东四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报酬4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寿光市慧通塑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山东四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本金4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2014年10月5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与本判决前款所列款项同时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财产保全费500元,均由被告寿光市慧通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应提交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两份,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6-18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寿执字第1203号 | 被执行人 | - | 14900 | 划拨被执行人寿光市慧通塑业有限公司在你处9070107150142050016912号账户上的存款14900元至寿光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寿光支行银海分理处,账号:37×××16)。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5-04-08 |
9 | 其他 | (2015)青商初字第314-1号 | 被告 | 原告: 山东四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寿光市慧通塑业有限公司 | 48000 | 冻结被告寿光市慧通塑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5-01-27 |
10 | 其他 | (2014)寿羊商初字第2440号 | 被告 | 原告: 寿光市锦盛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寿光市慧通塑业有限公司 | 24550 | 被告寿光市慧通塑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寿光市锦盛化工有限公司PVC小料款2455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9-1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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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15)青商初字第1624号 | 被告 | 原告: 山起重型机械股份公司 被告: 寿光市慧通塑业有限公司 | 青州市人民法院 | 2015-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