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鹤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在业
长三角华东
蒋国政
91320903398296306R
10000万元人民币
-
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人民路168号(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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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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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7)苏09民终5541号
被上诉人
-
3796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168元,由上诉人中汇公司、F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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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2
2
物权保护纠纷
(2017)苏09民终5541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8-03-12
3
物权保护纠纷
(2017)苏0903民初5139号
原告
原告:
江苏盐鹤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中汇嘉业投资有限公司
6396000
被告中汇嘉业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江苏盐鹤新城置业有限公司本金260万元、自2015年8月6日至2017年7月5日期间的利息119.6万元,并承担本金260万元自2017年7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F某某对被告中汇嘉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偿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168元,减半收取18584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3584元,由被告中汇嘉业投资有限公司、F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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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6
4
物权保护纠纷
(2017)苏0903民初5139号之一
原告
原告:
中汇嘉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盐鹤新城置业有限公司,F某某
--
不予受理中汇嘉业投资有限公司、F某某提起的反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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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6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返还原物纠纷
2017苏0903民初5139号
被告
原告:
F某某,中汇嘉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盐鹤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2017-10-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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