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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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5)兴民初字第318号 | 原告 | 原告: 兴县民政局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 | 70000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付原告兴县民政局保险救助金70000元。
本案诉讼费1550元,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至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