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气象局

正常 东北
黄卓
122200004127609892
231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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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7)吉0104民初539号
原告
原告:
长春市气象局
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158884.85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赔付原告长春市气象局医疗费155,107.85元、车辆维修费3,337.00元、拖车费440.00元,以上共计158,884.85元; 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78.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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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4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6)吉0104民初1893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F某某,长春市气象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78900.86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Y某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共计73,900.86元,其中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护理费11,167.20元、交通费300.00元、残疾赔偿金33,433.66元、后续治疗费费13,0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0元。在机动车辆保险中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00元、营养费5,000.00元。 二、被告长春市气象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Y某某鉴定费4,000.00元及律师代理费5,000.00元,合计9,000.00元。 三、驳回原告Y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3.00元,由原告Y某某承担50.00元,被告长春市气象局承担1,87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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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7
3
其他
(2015)宽执字第688号
申请人
-
--
(2014)宽民初字第16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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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0
4
合同纠纷
(2014)宽民初字第1676号
原告
原告:
长春市气象局
被告:
长春市庆吉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830000
一、被告长春市庆吉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长春市气象局欠款83万元,并自2013年10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付利息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长春市气象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10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长春市庆吉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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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2
5
劳动争议
(2014)宽民初字第1890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长春市气象局
--
准许原告S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S某某自行负担。
2014-12-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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