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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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9)粤1204执恢75号 | 其他 | - | -- | 本案执行完毕 | 2020-01-06 |
2 | 其他 | (2018)粤1204执869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2018)粤1204执8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8-11-07 |
3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粤1024民初1626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M某某,肇庆市高要区环境保护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要支公司 | 116692.55 | 一、确认本次事故造成原告X某某的损失有:医疗费8030.1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护理费1280元、误工费23613.82元、残疾赔偿金75368.6元、交通费400元,伤残鉴定费1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财产损失400元,合计118492.55元。
二、被告肇庆市高要区环境保护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18492.55元给原告X某某。
三、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3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1038元,被告肇庆市高要区环境保护局负担13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1-09 |
4 | 其他 | (2017)粤1203行初167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肇庆市高要区环境保护局 | 10000 | 撤销被告肇庆市高要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高环违改字[2017]29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肇庆市高要区环境保护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0-27 |
5 | -- | (2015)肇要法民二初字第11号 | 被告 | 原告: 广州钜晨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高要市环境保护局 | 155250 | 一、被告高要市环境保护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钜晨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5000元。
二、被告高要市环境保护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钜晨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利息20250元(自2012年4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6%暂计至2014年10月27日,以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405元,由被告高要市环境保护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3-16 |
6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4)肇要法执字第114号 | 申请人 | - | -- | 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广西宾阳县黎塘祥发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H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的银行存款、其他资金、财产合共人民币18765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该清单或通知属本裁定书组成部分)。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两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4-04-1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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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7)粤1203行初167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肇庆市高要区环境保护局 |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 2017-10-25 | |
2 | -- | (2015)肇要法民二初字第11号 | 被告 | 原告: 广州钜晨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高要市环境保护局 |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 2015-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