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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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津0110民初2873号 | 被告 | 原告: N某某 被告: 天津卓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天津润泽钢材加工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N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N某某负担 | 2021-04-12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津0110民初6907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润泽兴盛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图嘉世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640763.13 | 一、被告河北图嘉世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润泽兴盛商贸有限公司货款634698.13元;
二、被告河北图嘉世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润泽兴盛商贸有限公司自2017年8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期间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以未付货款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065元,退还原告天津润泽兴盛商贸有限公司992元,剩余5073元、保全费4645元,由被告河北图嘉世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纳,视为放弃上诉权),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0-2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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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津0110民初4685号 | 其他 | -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2-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