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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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2)鲁1681民初4341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山东嘉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 | 驳回原告H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更多 | 2022-12-26 |
2 | 劳动争议 | (2022)鲁1681执保3381号 | 被申请人 | - | 2500000 |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嘉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嘉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相关法律文书。)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L某某、H某某、O某某、Y某某、L某某、D某某、X某某、W某某、L某某、L某某、W某某、D某某、W某某、L某某、P某某、D某某、O某某、W某某、M某某、O某某、M某某、M某某、O某某、O某某、O某某、C某某、O某某、H某某、Y某某、W某某、L某某先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2-09-30 |
3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21)鲁1681民初2795号 | 被告 | 原告: 湖南三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嘉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杜宇,C某某,C某某,X某某 | -- | 准许湖南三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山东嘉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D某某、C某某、C某某、X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湖南三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1-07-1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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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2023)鲁16民终634号 | 被上诉人 | - |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4-04 | |
2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山东嘉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邹平县人民法院 | 2022-11-07 | |
3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1)鲁1681民初2795号 | 被告 | 原告: 湖南三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D某某,C某某,C某某,X某某,山东嘉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邹平市人民法院 | 2021-0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