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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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一、被告陈国刚、曹卫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晓君借款本金457,000元; 二、被告陈国刚、曹卫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晓君利息195,237.91元;三、被告陈国刚、曹卫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晓君保全费3,830元;四、被告新疆震企油脂有限公司、新疆正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范秀琴对上述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款项,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20元,由原告李晓君负担104元,由被告陈国刚、曹卫萍、新疆震企油脂有限公司、新疆正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范秀琴负担10,316元。 ...更多 | --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2023-06-13 | 〔2022〕新2301民初7356号 | |
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申请强制执行。 | --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2022-01-21 | 〔2021〕2301民初4360号 | |
3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 | 2020-03-31 | 〔2019〕新01民终2464号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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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3)新2301执4720号 | 2023-06-13 | (2022)新2301民初7356号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新2301执1399号 | 2022-01-21 | (2021)2301民初4360号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3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新2301执5742号 | 2021-12-08 | (2021)新2301民初4147号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4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浙0108执1531号 | 2021-04-15 | (2017)浙0108民初4639号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5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兵9001执741号 | 2021-02-07 | (2020)兵9001民初1997号 |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
6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新0102执89号 | 2020-01-06 | (2019)新01民终2464号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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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8778 | (2024)兵0601执133号 | 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 2024-01-31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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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第﹝2082﹞ | 许准字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2-08-16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市税务局 | |
2 | 2022第﹝2227﹞ | 许受字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2-08-16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市税务局 | |
3 | 2022第﹝2233﹞ | 许变更准字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2-08-16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市税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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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2)兵0601执1114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对(2022)兵0601执11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3-01-06 |
2 | 其他 | (2022)新2301执1399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更多 | 2022-05-25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新2301执5742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更多 | 2022-03-01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兵0601执517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10-11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新2301民初4147号 | 被告 | 原告: 昌吉市祥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正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30940.87 | 一、被告新疆正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昌吉市祥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货款25000元;
二、被告新疆正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昌吉市祥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利息5940.87元;
三、驳回原告昌吉市祥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计415元,由原告昌吉市祥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04元,被告新疆正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1-07-28 |
6 | 合同纠纷 | (2020)新0102执88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07-07 |
7 | 合同纠纷 | (2020)新0102执89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07-07 |
8 | 追偿权纠纷 | (2020)新2301执579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20)新2301执579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也可以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06-07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兵0601民初2636号 | 被告 | 原告: 要利坤 被告: 新疆正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C某某,C某某,W某某 | -- | 本案按原告要利坤撤回起诉处理 | 2019-11-01 |
10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新01民终2464号 | 被告 | - | 4717388 | 一、维持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8)新0102民初5352号民事判决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即:C某某、C某某偿还F某某借款本金1700000元、利息1124800元;C某某、C某某应就1700000元借款自2018年8月24日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按照24%的年利率标准向F某某支付利息;四、C某某、新疆正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震企油脂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向F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撤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8)新0102民初535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C某某、C某某支付F某某律师代理费192588元;
三、驳回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0939.10元(F某某已交),由F某某负担2165.74元,由C某某、C某某、C某某、正企生物公司、震企油脂公司负担28773.3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151.76元(C某某已交),由F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9-0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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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兵0601民初440号 | 其他 | -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 2020-04-24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浙0108民初4639号 | 被告 | 原告: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正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17-10-16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浙0108民初1108号 | 被告 | 原告: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正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17-05-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