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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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510183709258412G | 准予设立/开业登记通知书 | 经审查,提交的设立/开业登记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准予设立/开业登记。我局将于5日内通知你单位领取营业执照。 ...更多 | 1998-03-23 | 2099-12-31 | 邛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空 | -- | 无 | -- | 2099-12-31 | 水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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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2021)川01民初2954号 | 被告 | 原告: 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省文君茶业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撤诉 | 2021-04-12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川0183民初2867号 | 原告 | 原告: 四川省文君茶业有限公司 被告: 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141970 | 一、被告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省文君茶业有限公司货款14197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4197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10月11日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省文君茶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0元,由被告负担1500元,原告负担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1-12 |
3 | 劳动争议 | (2012)邛崃民初字第2114号 | 原告 | 原告: 四川省文君茶业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Z某某 | -- | Z某某与原告四川省文君茶业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3-01-0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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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川0183民初2867号 | 原告 | 原告: 四川省文君茶业有限公司 被告: 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邛崃市人民法院 | 2018-11-08 | |
2 | 劳动争议 | (2012)邛崃民初字第2114号 | 原告 | 原告: 四川省文君茶业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Z某某 | 邛崃市人民法院 | 2012-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