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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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该水电站由莆田市萩芦溪水电管理处经营,最小生态下泄流量核定为1.22M3/S,生态下泄流量监控设备2012年安装,运行正常,2022年5月1、2、9、10、11、12、13、20、22日有发电,3-8日、21日没有发电。我局责令莆田市萩芦溪水电管理处于2022年5月30日前按规定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但外度水电站2022年5月31日有发电,生态下泄流量仍然低于1.22M3/S,同时根据《莆田市水利局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2年5月份农村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落实情况的通报》﹝莆市水利函﹝2022﹞103号﹞,外度水电站5月份生态下泄流量达标率低于80%,月度考核不合格。 ...更多 | 处罚款人民币5.75万元 | 57500 |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 2022-06-20 | 闽莆环罚〔2022〕68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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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0)闽0303民初3403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L某某 被告: 莆田市萩芦溪水电管理处,S某某 | -- | 驳回H某某、L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55元,由H某某、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5-12 |
2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0)闽03民终1762号 | 上诉人 | - | -- | 一、撤销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20)闽0303民初70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各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均予以退还 ...更多 | 2020-07-27 |
3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0)闽0303民初706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L某某 被告: 莆田市萩芦溪水电管理处,S某某 | 465989.85 | 一、莆田市萩芦溪水电管理处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H某某、L某某因H某某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计310659.9元;
二、S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H某某、L某某因H某某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55329.95元;
三、驳回H某某、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55元,减半收取1977.5元,由H某某、L某某负担1087.6元,莆田市萩芦溪水电管理处负担593.3元,S某某负担296.6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5-15 |
4 | 合同纠纷 | (2019)闽0304民初2583号 | 其他 | - | -- | 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 2019-06-03 |
5 | 合同纠纷 | (2017)闽03民终980号 | 被上诉人 | - | 3216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4元,由C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07-04 |
6 | 其他 | (2016)闽0304民初3329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莆田市萩芦溪水电管理处 | 32160 | 驳回C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4元,由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1-25 |
7 | 其他 | (2016)闽0304民初4021号 | 原告 | 原告: 莆田市萩芦溪水电管理处 被告: C某某 | 12000 | 准许莆田市萩芦溪水电管理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莆田市萩芦溪水电管理处负担。 ...更多 | 2016-11-22 |
8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6)闽0303民初900号 | 原告 | 原告: 莆田市萩芦溪水电管理处 被告: Z某某,Z某某,福建省兴良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 | 64576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给原告莆田市萩芦溪水电管理处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4576元;
二、驳回原告莆田市萩芦溪水电管理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15元,减半收取708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6-08 |
9 | 其他 | (2015)莆行终字第33号 | 第三人 | - | 1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Y某某、S某某、S某某和上诉人莆田市城厢区水电站库区移民开发局各负担人民币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5-04-0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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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H某某,L某某 被告: 莆田市萩芦溪水电管理处,S某某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