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丝瑞雅纺织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高素敏
91652323MA77CLUE45
15000万元人民币
-
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五工台镇八十二南产区23院7-8栋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拟建项目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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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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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其他规避执行
其他
--
--
--
2020-08-28
〔2019〕新2323民初2042号
2
其他规避执行
其他
--
--
--
2020-08-28
〔2019〕新2323民初2041号

信用中国 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2018第58
新标准
许受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18-03-19
2099-12-31
呼图壁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2
2018第42
新标准
许准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18-03-19
2099-12-31
呼图壁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0)新2323行审39号
被执行人
-
10000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呼图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2月15日作出的呼人社监罚字[2019]第1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上海树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10000元的罚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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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8
2
其他
(2020)新2323行审40号
被执行人
-
53830.5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呼图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2月15日作出的呼人社监处字[2019]第13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即被执行人新疆丝瑞雅纺织有限公司支付H某某、L某某、Z某某、L某某工资35887元;按应付工资金额的50%向H某某、L某某、Z某某、L某某支付赔偿金17943.5元,两项合计53830.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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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8
3
合同纠纷
(2020)新2323执830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2020-09-04
4
合同纠纷
(2020)新2323执831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2020-09-04
5
合同纠纷
(2020)新2323执829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2020-06-24
6
合同纠纷
(2019)新2323民初2042号
被告
原告:
新疆忠华纺织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丝瑞雅纺织有限公司,高素敏
200000
一、解除原告新疆忠华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丝瑞雅纺织有限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协议书》; 二、被告新疆丝瑞雅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新疆忠华纺织有限公司租金100000元,并赔偿一年租金100000元; 三、被告G某某对被告新疆丝瑞雅纺织有限公司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5000元,由被告新疆丝瑞雅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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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8
7
合同纠纷
(2019)新2323民初2041号
被告
原告:
呼图壁鑫丰益欣棉业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丝瑞雅纺织有限公司,高素敏
160000
一、解除原告呼图壁鑫丰益欣棉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丝瑞雅纺织有限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协议书》; 二、被告新疆丝瑞雅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呼图壁鑫丰益欣棉业有限公司租金80000元,并赔偿一年租金80000元; 三、被告G某某对被告新疆丝瑞雅纺织有限公司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4200元,由被告新疆丝瑞雅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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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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