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爱商(天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朴正轸(PARK JEONG JIN)
911201167109373758
500万美元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西路52号金融街6号楼202-3室
纳税信用等级A级9项;荣誉奖项15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5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19)津0116民初83379号
原告
原告:
三星爱商(天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J某某
--
本案移送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2019-09-29
2
其他
(2017)津0111执3400号
申请人
-
--
终结(2017)津仲裁字第26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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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6
3
其他
(2017)津01执426号
申请人
-
--
天津仲裁委员会[2017]津仲裁字第269号裁决书由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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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3
4
合同纠纷
(2016)津02民初109号
被告
原告: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解放南路支行
被告:
三日科学技术(天津)有限公司,赵三龙,C某某,三星爱商(天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561300
准许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解放南路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13元,减半收取4706.5元,保全费3399元,共计8105.5元,由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解放南路支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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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2
5
其他
(2016)津02执保字第0027号
被告
原告: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解放南路支行
被告:
三日科学技术(天津)有限公司,赵三龙,C某某,三星爱商(天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575760
冻结被告三日科学技术(天津)有限公司、Z某某、C某某、三星爱商(天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757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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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05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津0112民初12021号
其他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2021-11-05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