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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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川0114民初3211号 | 原告 | 原告: 成都百利塑胶有限公司,成都佰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金属门窗厂 | 88680 | 一、成都金属门窗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成都佰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88680元(以本金8868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4月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成都百利塑胶有限公司、成都佰利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成都百利塑胶有限公司、成都佰利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02元,成都金属门窗厂负担1000元(此款成都百利塑胶有限公司、成都佰利新材料有限公司已垫付,成都金属门窗厂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7-04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川0114民初2808号 | 原告 | 原告: 成都百利塑胶有限公司,成都佰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金属门窗厂 | -- | 本案按原告成都百利塑胶有限公司、成都佰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更多 | 2019-04-10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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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 买卖合同纠纷 | 成都金属门窗厂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2019-08-0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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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川0114民初3211号 | 原告 | 原告: 成都百利塑胶有限公司,成都佰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金属门窗厂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2019-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