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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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0)豫0403执恢279-1号 | 被执行人 | - | 27821 | 冻结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鹰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7821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08-27 |
2 | 劳动争议 | (2018)豫0403执492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4民终2354、23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07-06 |
3 | 劳动争议 | (2017)豫04民终2354号 | 上诉人 | - | 190517.5 | 一、维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6)豫0403民初318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五、六、七、八项,即第一项"平顶山市鹰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M某某支付伙食补助费30元/天×70%×42天=882元";第二项"平顶山市鹰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M某某支付住院期间的护理费(2661×40%÷30)元/天×42天=1490元";第四项"平顶山市鹰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M某某一次性支付自2015年1月至2016年10月的生活护理费3677元/月×50%×22个月=40447元,自2016年11月起按照1838.5元/月(3677元/月×50%)的标准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如遇政策性调整,按相关政策调整执行";第五项"平顶山市鹰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M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661元/月×60%×25个月=39915元";第六项"平顶山市鹰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M某某一次性支付自2015年1月至2016年10月的伤残津贴1400元/月×6个月+1600元/月×16个月=34000元,自2016年11月起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目前按照1600元/月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如遇政策性调整,按相关政策调整执行";第七项"平顶山市鹰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M某某支付鉴定费300元";第八项"驳回M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及驳回平顶山市鹰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变更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6)豫0403民初318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由"平顶山市鹰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M某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500元/月×12个月=18000元。"变更为:平顶山市鹰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M某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500元/月×24个月=3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平顶山市鹰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09-22 |
4 | 劳动争议 | (2017)豫04民终2355号 | 上诉人 | - | 190517.5 | 一、维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6)豫0403民初344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五、六、七、八项,即第一项"平顶山市鹰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M某某支付伙食补助费30元/天×70%×42天=882元";第二项"平顶山市鹰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M某某支付住院期间的护理费(2661×40%÷30)元/天×42天=1490元";第四项"平顶山市鹰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M某某一次性支付自2015年1月至2016年10月的生活护理费3677元/月×50%×22个月=40447元,自2016年11月起按照1838.5元/月(3677元/月×50%)的标准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如遇政策性调整,按相关政策调整执行";第五项"平顶山市鹰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M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661元/月×60%×25个月=39915元";第六项"平顶山市鹰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M某某一次性支付自2015年1月至2016年10月的伤残津贴1400元/月×6个月+1600元/月×16个月=34000元,自2016年11月起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目前按照1600元/月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如遇政策性调整,按相关政策调整执行";第七项"平顶山市鹰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M某某支付鉴定费300元";第八项"驳回M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及驳回平顶山市鹰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变更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6)豫0403民初344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由"平顶山市鹰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M某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500元/月×12个月=18000元。"变更为:平顶山市鹰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M某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500元/月×24个月=3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平顶山市鹰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09-22 |
5 | 其他 | (2016)豫行申119号 | 其他 | - | -- | 一、平顶山市鹰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S某某、L某某签订的《租赁协议书》和《安全协议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2015年9月15日,平顶山市鹰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S某某、L某某签订《租赁协议书》和《安全协议书》将场地、厂房等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S某某、L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规定。
二、平顶山市鹰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认定为事故单位。依照《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如何划分事故单位的复函》(劳办发[1997]62号)第一条“企业在租赁、承包过程中,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无经营证照,仅为个人(或合伙)与出租方或发包方签订租赁(或承包)合同,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平顶山市鹰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S某某、L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签订《租赁协议书》和《安全协议书》时,S某某、L某某无经营证照,仅作为个人与平顶山市鹰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应认定平顶山市鹰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为事故单位。
三、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平卫(人社)工伤认(2013)第4号认定工伤决定正确。平顶山市鹰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事故单位,其职工M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的平卫(人社)工伤认(2013)第4号认定工伤决定认定M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正确。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平行终字第109号行政判决维持平顶山卫东区人民法院(2014)卫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即驳回平顶山市鹰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你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驳回你公司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更多 | 2016-05-19 |
6 | 其他 | (2016)豫71行终19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6-03-24 |
7 | 其他 | (2016)71行终19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6-03-24 |
8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5)卫民初字第969号 | 原告 | 原告: 平顶山市鹰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28000 | 准许原告平顶山市鹰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平顶山市鹰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更多 | 2016-01-04 |
9 | 其他 | (2014)平行终字第109号 | 上诉人 | - | 1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平顶山市鹰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4-11-20 |
10 | 物权保护纠纷 | (2009)平民二终字第114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370元,由上诉人平顶山市鹰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09-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