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乡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

正常 华中
李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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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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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0)湘0721民初1933号
被告
被告:
安乡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
26000
一、安乡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安乡县大地电脑货款及维修费共计17827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1782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付清之日,以1782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安乡县大地电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安乡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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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0
2
其他
(2018)湘0721执265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18)湘0721执265号案件对安乡县公路管理局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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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0
3
其他
(2018)湘0721民初78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安乡县公路管理局
65000
被告安乡县公路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欠付工程款利息6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8元,减半收取884元,原告Y某某自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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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1
4
其他
(2017)湘0721民初1189号
被告
原告:
临澧县公路管理局
被告:
安乡县公路管理局
216326.22
被告安乡县公路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临澧县公路管理局工程款198149.03元(计算至2017年10月10日); 被告安乡县公路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临澧县公路管理局欠付工程款利息18177.19元(计算至2017年10月10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44元,减半收取2272元,由被告安乡县公路管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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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5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5)津民一初字第557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M某某,安乡县公路管理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
124928.43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向原告 C某某赔偿79716.15元,被告M某某向原告C某某赔偿42296.48元,原告C某某向被告安乡县公路管理局返还2915.8元。上述判决确定的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支付账号:8734;户名:津市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津市市支行); 二、驳回原告C某某其他未获本院支持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22元,减半收取1461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91元,被告M某某负担959元,被告安乡县公路管理局负担4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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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0
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5)津民一初字第555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M某某,安乡县公路管理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
1169.55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Y某某赔偿712.22元,向被告M某某支付457.33元(支付账号:8734;户名:津市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津市市支行); 二、驳回原告Y某某其他未获本院支持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7元,被告M某某负担13元,被告安乡县公路管理局负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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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0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3)湘0721民初1973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Y某某,X某某,安乡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营业部
安乡县人民法院
2023-08-09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3)湘0721民初1920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W某某
被告:
Y某某,X某某,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部,安乡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
安乡县人民法院
2023-08-09
3
承揽合同纠纷
(2018)湘0721民初78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安乡县公路管理局
安乡县人民法院
2018-02-06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湘0721民初1189号
原告
原告:
临澧县公路管理局,安乡县公路管理局
安乡县人民法院
2017-10-2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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