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考试院

正常 华中
曹文才
12430000444881128Q
3971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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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7)湘0104执2521号
申请人
-
11429694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丰华印刷有限公司、湖南恒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14442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长沙丰华印刷有限公司、湖南恒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得收入361444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长沙丰华印刷有限公司、湖南恒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或财产权益。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Z某某银行存款2100405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Z某某应得收入210040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Z某某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或财产权益。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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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0
2
其他
(2016)湘0104民初3942号
原告
原告:
湖南省教育考试院
被告:
长沙丰华印刷厂,湖南恒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赵军山
5192333.75
一、限被告长沙丰华印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湖南省教育考试院预付款3192333.75元及利息(从2015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湖南恒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长沙丰华印刷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对被告长沙丰华印刷厂的上述债务,被告Z某某在2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长沙丰华印刷厂、湖南恒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Z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133元,由被告长沙丰华印刷厂、湖南恒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Z某某共同负担(此款已由原告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先行垫付,待三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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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1
3
其他
(2014)长中行终字第00345号
被上诉人
-
1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Z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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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09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合同纠纷
湖南恒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2017-01-24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合同纠纷
湖南恒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2016-08-14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湖南省教育考试院
被告:
Z某某,长沙丰华印刷厂,湖南恒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2016-10-31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