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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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 | 2020-09-19 | 〔2018〕新4223民初2417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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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新4223民初3523号 | 被告 | 原告: J某某 被告: 黄伟,W某某,沙湾县乌兰乌苏镇经纬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 1064240 | 一、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J某某借款500000元及利息64240元,共计564240元。
二、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J某某自2019年7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本金50万元的利息(月息12‰)。
三、被告沙湾县乌兰乌苏镇经纬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W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6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730元,由被告H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1-27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新4223民初2026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H某某,W某某,沙湾县乌兰乌苏镇经纬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 206000 | 一、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Y某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6000元,本息合计206000元。
二、被告沙湾县乌兰乌苏镇经纬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上述借款本息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W某某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9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95元,由被告H某某、沙湾县乌兰乌苏镇经纬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1-28 |
3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新4223民初3084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W某某,黄伟,J某某,沙湾县乌兰乌苏镇经纬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 120066 | 一、被告W某某、H某某、J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C某某借款本金118176元及利息1890元。
二、被告沙湾县乌兰乌苏镇经纬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上述借款本息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70元,由被告W某某、H某某、J某某、沙湾县乌兰乌苏镇经纬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1-19 |
4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新4223民初2855号 | 被告 | 原告: P某某 被告: W某某,黄伟,J某某,沙湾县乌兰乌苏镇经纬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 54950 | 一、被告W某某、H某某、J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P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4950元。
二、被告沙湾县乌兰乌苏镇经纬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上述借款本息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38元,被告W某某、H某某、J某某、沙湾县乌兰乌苏镇经纬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594元,原告P某某负担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