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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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1、违法事实:该公司5月份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2、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衡衡阳)安监执法大队责改2021CHY5号文书各1份;(2)刘九生、刘吉华询问笔录各1份。 ...更多 | 处以人民币五千元罚款 | 5000 | -- | 2021-07-02 | (湘衡衡阳)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21〕CHY4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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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21)湘0421执234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通知如下: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21)湘0421执234号案件执行完毕 ...更多 | 2021-03-18 |
2 | 劳动争议 | (2021)湘0421执245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通知如下: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21)湘0421执245号案件执行完毕 ...更多 | 2021-03-18 |
3 | 劳动争议 | (2020)湘0421民初3491号 | 被告 | 原告: F某某 被告: 衡阳市天天见梳篦实业有限公司 | 55766.4 | 一、被告衡阳市天天见梳篦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未为原告F某某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导致原告的经济损失55766.4元;
二、驳回原告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衡阳市天天见梳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2-07 |
4 | 劳动争议 | (2020)湘0421民初3492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衡阳市天天见梳篦实业有限公司 | 7287 | 一、被告衡阳市天天见梳篦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因未为原告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导致原告的经济损失7287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衡阳市天天见梳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2-07 |
5 | 追偿权纠纷 | (2021)湘0421执保113号之一 | 被申请人 | - | -- | -- | 2021-02-04 |
6 | 其他 | (2021)湘0421财保137号之一 | 被申请人 | - | -- | 对被申请人衡阳市天天见梳篦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湖南省衡阳县××镇××路(科技园)[产权证号:湘(2016)衡阳县不动产权第0××1号、湘(2016)衡阳县不动产权第0××3号]、湖南省衡阳县科技工业园1栋202室[产权证号:湘(2020)衡阳县不动产权第0××5号]和307室[产权证号:湘(2020)衡阳县不动产权第0××6号]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21-02-01 |
7 | 合同纠纷 | (2017)湘1381民初1788号 | 原告 | - | 29526 | 一、原告(反诉被告)衡阳市天天见梳篦实业有限公司于被告(反诉原告)L某某解除劳动关系;
二、原告(反诉被告)衡阳市天天见梳篦实业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被告(反诉原告)L某某停工留薪期待遇64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771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08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1555元,合计29526元;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反诉受理费10元,合计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衡阳市天天见梳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元,被告(反诉原告)L某某负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0-16 |
8 | 其他 | (2015)蒸民一初字第41号 | 原告 | 原告: 衡阳市天天见梳篦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F某某 | 19200 | 一、原告衡阳市天天见梳篦实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F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9200元(2400元/月×8个月);
二、原告衡阳市天天见梳篦实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被告F某某补缴2010年1月至2014年10月24日期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单位应缴费部分,被告F某某补偿个人部分,补偿数额以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费单为准;
三、驳回原告衡阳市天天见梳篦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衡阳市天天见梳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2-09 |
9 | 劳动争议 | (2014)衡中法民三终字第208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予以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2015-01-27 |
10 | 劳动争议 | (2014)蒸民一初字第251号 | 原告 | - | 29526 | 一、原告(反诉被告)衡阳市天天见梳篦实业有限公司于被告(反诉原告)L某某解除劳动关系;
二、原告(反诉被告)衡阳市天天见梳篦实业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被告(反诉原告)L某某停工留薪期待遇64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771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08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1555元,合计29526元;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反诉受理费10元,合计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衡阳市天天见梳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元,被告(反诉原告)L某某负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9-2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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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20)湘0421民初3491号 | 被告 | 原告: F某某 被告: 衡阳市天天见梳篦实业有限公司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2020-12-17 | |
2 | 劳动争议 | (2020)湘0421民初3492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衡阳市天天见梳篦实业有限公司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2020-12-17 | |
3 | 劳动争议 | (2015)衡中法民三终字第00055号 | 原告 | 原告: 衡阳市天天见梳篦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F某某 |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05-26 | |
4 | 著作权权属纠纷 | (2013)衡中法民三初字第00035号 | 被告 | 原告: 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 被告: 衡阳日报社,衡阳市天天见梳篦实业有限公司 |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3-06-25 |